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890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J,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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