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财保58号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远择品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6号红星国际晶品1号写字楼一楼物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98号稻田创业小镇A3精耕楼3401-3404室、350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福州远择品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57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提供保函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远择品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4182********,以7257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46元,由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焮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