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菏泽金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02民初11727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某,经理。 被告:菏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