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02民初11727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某,经理。
被告:菏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