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蒂升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1执10157号 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2071民初23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货款153897.94元,支付违约金30779.58元(以153897.94元为基数,按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的20%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997元,支付诉讼保全费1443元,以上合计188117.52元。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2071执10157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黄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