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汉中汉源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702民初2438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汉源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1CD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升电梯”)与被告汉中汉源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汉中汉源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47367.7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兴汉新区汉苑酒店别墅区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6台电梯,合同总价款846450元人民币,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6台电梯,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47367.7元未支付,原告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汉中汉源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对于30%的欠付设备费用247367.7元金额无异议,但因合同约定剩余30%的支付条件是需要政府验收后拿到合格证才能支付,目前因资金问题该项目未能验收。 原告蒂升电梯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兴汉新区汉苑酒店别墅区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及《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收到货确认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汉苑酒店现场照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增值税发票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汉源酒店为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兴汉新区汉苑酒店别墅区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无机房乘客电梯)数量6台;交货方式为项目工地交货;交货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兴汉新区汉苑酒店项目施工现场;电梯总承包价人民币846450元含税;合同项下约定:“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4.3……双方均具备发货/接货条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总价款的70%设备款给乙方。乙方将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4.4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验收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总价款的9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4.5合同总价款的5%余款为质保金,有效期至二十四个月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全部无息返还。……十一、违约责任11.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货款,甲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2019年7月8日,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号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对进口货物税率进行调整,原、被告就《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的合同对价及适用增值税率事宜又签订了《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供货合同项下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金额适用税率依据财税《公告》进行调整,原合同不含税价格单价不变;原合同项下如有其他依据原合同含税总价计算的款项,则应依据原合同项下约定的相关比例据补充协议中的变更后总价进行计算;原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与国家税收政策继续调整,则合同项下税率、税金相应调整。 另查明,税率调整后本案涉案合同含税总价变更为830031.72元,原告已全额开具发票。被告于2018年8月向原告支付货款211612.5元,于2019年12月向原告支付货款371051.6元。尚欠货款247367.62元。2020年4月4日,原告按合同要求将电梯设备6台(编号E/30060388.001-006)(合计72箱)运抵交货地点。 再查明,2018年6月19日,案外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兴汉新区汉苑酒店别墅区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本案涉案电梯进行安装,2020年4月15日,施工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6部电梯的安装进行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兴汉新区汉苑酒店别墅区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及《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能否突破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加速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电梯未能验收的责任在于被告停工所致,属于被告违约造成,故应由被告承担未能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的责任,所以被告应加速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左右就已知晓被告项目停工的事实,直到2024年才向本院提交材料准备诉讼。目前被告因疫情后资金问题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但其正在积极寻找资金准备重新启动该项目的事实,经庭审查明后当庭向原告释明,后在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中对该项目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的约定:“……4.4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验收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总价款的9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4.5合同总价款的5%余款为质保金,有效期至二十四个月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全部无息返还。”结合本院查明,截止本判决生效前,本案涉案项目尚未通过政府验收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的事实,本案诉争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则无法定事由突破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加速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予以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11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