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2民初2435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与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400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新400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十四行“主张返还票据利息1,000,000元”补正为“主张返还票据利益1,000,000元”。
审判员  李晓燕
书记员  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