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11306号之二
原告上海灯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达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灯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灯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灯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3.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灯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建林
审 判 员 陆 淳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法官 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