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660号
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238476607,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西路容宁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香华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03489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水阁路**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香华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