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鹏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执107号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青海某乙有限公司: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与青海某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24)宁仲裁字第22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某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5年4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某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9991.99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4925.99元,将剩余335066元支付给青海某甲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明放弃剩余利息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24)宁仲裁字第226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