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83民初25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