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某某达冲件厂、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819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友谊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283004043。
投资人:缪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幼军,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5804184L。
法定代表人:马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存,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蕾,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与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达冲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林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