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3888号崇文花园10栋304。
法定代表人:冯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陈思思,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
法定代表人:龚联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39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399号裁决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