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796号
原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奎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卫(系被告公司职员),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奎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天康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利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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