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687号
原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4JTB8F,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江典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胜,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叶,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