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4JTB8F,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江典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9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结欠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加工费按照43000元结算且分期履行,如**未能按期支付,则**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15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银行存款并为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办理了4111.54元执行款发放手续,依法轮候查封**名下牌号为苏B2××××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向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已执行到位的4111.54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9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刘浩明
人民陪审员  顾永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祝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