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2民初2354号
原告:***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参村杰创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明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江典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兴,***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金属公司)诉被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诚标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创金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被告广诚标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创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制作费67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广告标牌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标牌131个,定制单价900元/个,制作工期10个工作日,合同含税总价款为1179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材料款和制作费)50000元,合同余款67900元于2020年年底付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交付了定制广告标牌,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
被告广诚标牌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已经支付了5万元,余款至今未结算的原因是1、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喷塑加工费,在原被告要扣除该费用时,原告存在异议。2、因为原告送来的材料均为散装件,没有组装好,被告自己花人工组装,产生的人工费应予以扣除。且在被告的场地上进行组装,产生的场地费应予以扣除。由于原告当时没有组装进场,导致后期安装延期,导致没有按期完工,被告被甲方扣除3000元工程款,因为焊接时没有统一的尺寸,底脚孔距不相同,导致后期安装难度大安装工期延长,多损耗四个人工1200元。另由于原告质量问题,导致经常有画面从下面脱落,造成了返工人工费计2000元,上述合计损失20500元。再加上被告垫付的喷塑加工费17445元,这些钱款予以扣除后,余款同意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创金属公司与广诚标牌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一份《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远创金属公司为广诚标牌公司制作广告标牌131个、定制单价900元/个、含税总价款为117900元、制作工期1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广城标牌公司立即支付50000元,余款67900元于2020年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广城标牌公司即支付了价款50000元,远创金属公司制作广告牌131个后并予以交付。广城标牌公司收货后,以要求扣除垫付的喷塑费17445元及广告牌存在质量等问题拒付余款,远创金属公司催款不着,为此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广告制作合同》、喷塑费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完成定作物并交付后,被告理应按约付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包含喷塑:根据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江典花于2020年6月14日提出“门是7004、框是7015”,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明均收到信息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将该内容即时通过微信发送给喷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铭凯,原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本院根据以上的聊天记录及其他因素综合认定,本案涉案合同价款应当包含喷塑,被告要求扣除垫付的喷塑费1744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等问题,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理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504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财产保全费699元,合计1448元由原告***市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93元,被告江苏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