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148号
申请人江阴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铂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铂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铂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