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148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苏州铂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江阴广诚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铂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勇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