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5289号
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6层1604室。
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影,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怡,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3号楼9A。
法定代表人:任东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润木公司)与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阜达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润木公司诉称,原债权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与北京市雅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郭辉、孙燕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相关债权,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2)大执字第4944号。润木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接收该笔债权后,发现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阜达公司存在抽逃700万元注册资金的行为。润木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阜达公司在抽逃出资的7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2)大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务向润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阜达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阜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3号楼9A,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债权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与北京市雅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郭辉、孙燕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相关债权,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2)大执字第4944号。润木公司系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接收该笔债权,润木公司称因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阜达公司抽逃700万元注册资金,主张阜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股东应为被告,即本案中阜达公司为适格被告。阜达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3号楼9A。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