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2550号
原告:**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杨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毛纪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堃睿,上海市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喆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西城广场6楼6105室。
法定代表人:孙良悦。
原告**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喆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2元,依法减半收取3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