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犇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亚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犇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市江宁区静淮街**写字楼****(江宁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陈冀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
上诉人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犇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1元,减半收取5095.5元,由上诉人上海嘉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珺珉
审判员  陈礼苋
审判员  宛洪顺
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