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6440号
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43号普霞物流园B-1仓库101-C1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六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