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5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霞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卢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