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2265号
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药房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