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已控制的财产需延长期限的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683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湖南天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72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2)粤0112执9685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等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本案另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此外,****已对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目前尚未处理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已控制的财产需延长期限的,须于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9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