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84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易贤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就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粤011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广州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管费合共404275.65元。鉴于广州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除变价处置若干余留物资(含机器设备、空调、车辆等)共分得152087.35元之外,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财产线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发放到位案款,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曾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