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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391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槐柳路金桥花苑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