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391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槐柳路金桥花苑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