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1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槐柳路金桥花苑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