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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重庆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710号 原告:唐某。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 原告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已按照40%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