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710号
原告:唐某。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
原告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已按照40%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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