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3227号
原告:龙岩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丘某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龙岩某某公司与被告丘某某、福建省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龙岩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某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龙岩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