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5民初12862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甘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某甲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向某甲公司返还合同款项1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1350.82元(以19500元为基数,以市场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某甲公司因办理电梯安装资质,市监局要求出具电梯试安装报告,某甲公司遂找到***的公司,该公司为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持股百分之百。经双方协商,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完成电梯试安装项目并出具报告,某甲公司于协议书签订后七日内支付50%费用,即19500元,市监局审核通过并下发资质后向其支付剩余50%合同款。《协议书》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支付前期50%费用,因***迟迟不启动项目,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某甲公司无奈只能找其他公司办理。某甲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发送《电梯试安装项目终止协议》,***并未盖章,但承诺向某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某甲公司多次催促其退款***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退还,且***于2023年7月24日将该公司注销。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8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XXX;第二条、完成电梯试安装项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实验报告及资料(制造许可证、整机型形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产品量证明文件、安装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副本、并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的50%即:19500元,审核通过后付合同费用的50%即19500元,2.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兰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22年1月1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19500元,用途备注为“货款”。
2022年4月7日,***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称“我有笔款没到账,到了我自己先给你转过去”。刘某回“哥哥,我这边真理解你,把你当大哥看待,虽然这事没办成”。
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某甲公司与手机号为XXX备注名为“四川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载明,2022年6月28日,某甲公司称“***,做人要信守承诺,不然干啥都做不长久……你给兄弟说的是月底把那19500给人退回去。没合作成,退给人某甲公司是应该的吧”,2022年12月7日,某甲公司称“电话不接啥意思”,“四川某***”均未作回复;2023年5月29日,“四川某***”称“最近在处理拨款,收到款第一时间给你安排”。
2023年6月1日,《某乙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载明:某乙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以下决定:1.因决议解散,同意解散公司。2.成立清算组,负责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人为:***,成员为:***。
同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某乙公司因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做出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2023年7月21日,《某乙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目前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属实。如有未了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庭审中,某甲公司诉称,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另查明,***为某乙公司的一人股东。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协议书》《兰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某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某乙公司注销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某甲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
1.某甲公司与手机号“135……3616”备注名为“四川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及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与微信备注为“成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电梯试安装项目终止协议》及向手机号“135……3616”拨打电话的记录。拟证明因***收款后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某甲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09:37份向***发送了《电梯试安装项目终止协议》***虽未在该协议上盖章,但在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中承诺退还某甲公司已付19500元的事实;自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某甲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催促***退款,***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或干脆不予理睬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某甲公司举证的证据,“135……3616”的手机号无法证实是***在使用,微信备注为“成都某***”的微信用户也无法证实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2.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某甲公司多次向***催促退款,***答应退款,但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退款的事实。某甲公司多次向***催促退还的款项金额为19500元。本院认为,通话录音的相对方具体身份无法核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义务。
关于合同的解除。《电梯试安装项目终止协议》的发送对象无法核实,无法以此为依据证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4年9月12日于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公告,故本院确认《电梯试安装项目终止协议》已于公告期满之日即2024年10月12日解除。
关于股东的清算责任。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服务,某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现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19500元。通过某甲公司举证的短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某乙公司并未按约完成服务提供,构成违约。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乙公司清算组以虚假清算报告简易注销公司,也未向某甲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清偿。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赔偿19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某乙公司并未按约完成服务提供,构成违约,给某甲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应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款之次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但某甲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资金占用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28日执行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从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四川某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4年10月12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某有限公司支付19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22元,该款已由甘肃某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甘肃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