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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偲 被告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确知该起诉依据的租赁合同书上加盖的公章并非被告的公章,原告知晓被告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