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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立元花卉有限公司与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立元花卉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闽民申字第1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闽侯县立元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闽侯县立元花卉有限公司、福建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因与对方达成案外和解于2015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