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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424号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697C。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友,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25717.6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起至归还日);一、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审查,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庆平

人民陪审员  孙其平

人民陪审员  张训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薪雅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