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民初2101号 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