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2民初79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152XX****XX。
被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96010L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XX****XX。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诉被告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中深广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办事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