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3财保227号
申请人:宝鸡永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仪路梧桐佳苑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352319111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海泰新天地F栋46号一层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4YGJ69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永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00元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