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5)新320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5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及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某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恳请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89元,减半收取1,126.94元,由上诉人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126.95元退回上诉人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