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37号
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市祥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3456827XJ,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十路513号东滨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50893952M,住惠民县城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4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