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淖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关刀镇里港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业江川(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业江川(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淖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10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HJJP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淖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