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8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峄城区峨山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峄城区峨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秦守坤,校长。
被告: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总经理。
被告:李龙宇,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峄城区峨山镇中心小学、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龙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峄城区峨山镇中心小学、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龙宇、***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晁储卿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