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2413号
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N单元730房。
法定代表人:汤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宸,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测湘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404、504、604房。
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测湘源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湖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