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941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长河路590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儒。
原告**诉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