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祥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2民初7271号 原告: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东商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诸城市祥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10号得利斯魅力城2号楼1单元1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贾悦镇韩庄二村2号。 原告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祥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春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