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48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3号荣盛时代国际广场A座12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W××**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W××**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