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7669号
原告:上海经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635室。
法定代表人:於丙义。
被告:上海尧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235A。
法定代表人:朱从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经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尧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经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经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