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海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3324号 原告: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金达路1888号运筹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1R6R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海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湖南西路19号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7楼B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H25D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海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