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696号
原告:中志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志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安高新城棚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中志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高新城棚改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志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志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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