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31民初1808号
原告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湖金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满满
书记员  叶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