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292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