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292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